民法典对军婚有什么特殊保护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,现役军人的配偶需要离婚,应当征得军人赞同,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。
司法实践中适用《民法典》保护军婚时需要正确理解的四个问题。
《民法典》第1081条规定:“现役军人的配偶需要离婚,须得军人赞同,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。”在司法实践中,适用该条规定应正确理解以下四个问题:
现役军人的范围。现役军人,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的军官、武警警官、文职干部、士兵和有军籍的学员,不包含未获得军籍的军队在编职工和军队聘用的非现役文职职员,也不包含预备役军人和在地方大学就读的国防生,退役、复员和转业职员也不是现役军人的范围。另外,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的军人不享受现役军人的待遇。
“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”的理解。现役军人配偶,指与现役军人有婚姻关者,不包含仅与现役军人有婚约关系者。现役军人配偶,指现役军人的非军人配偶。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,仅适用于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,假如双方都是现役军人,或者现役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,则不适用保护军婚的规定。
对“须得军人赞同”的理解。现役军人配偶提出离结婚以后,现役军人不认可的,人民法院应与有关部门配合,对军人配偶进行说服教育工作,劝其珍惜军属的荣誉,教育双方积极改变夫妻关系,判决不准离婚。但“须得军人赞同”不是绝对的,假如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,照样可以判决离婚。
何谓“重大过错”?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,致使离婚的,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:重婚;与别人同居;推行家庭暴力;虐待、丢弃家庭成员;有其他重大过错
有问题需要交流解决,如果对于其中内容有不太了解也期望进一步知道,建议你准时寻求华律网在线律师的的帮忙。